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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FN-510
.電壓:1顆4V 1600mah可充電電池
.充電時間:12-15小時
.工作時間:高風檔:1.5小時、中風檔:3小時、低風檔:5小時
.照明時間:強光:4小時、弱光:40小時、手電筒:9小時
.外型尺寸:5吋/152*87*239(mm)
.產品淨重:約536g
.充電方式:請用5V/500mA以上的充電器為本機器充電

*產品顏色會因網頁呈現而有些許差異,以收到實品為準
*恕不含商品安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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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Google 訴 Uber 案:一堂價值千萬的商戰課
在整個自動駕駛汽車產業欣欣向榮蓬勃發展之時,2017年2月末,全球第一傢真正實現具有商業化潛力的自動駕駛原型車的Waymo公司(前身為GoogleXLab的自動駕駛汽車項目,現為Google母公司Alphabet旗下的子公司,著名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對其最新的估值達到瞭700億美元),以商業機密竊取與濫用以及專利侵權為由,正式對目前估值最高的未上市創業公司Uber(目前估值為680億美元,超過通用汽車與福特汽車的市值)發起瞭訴訟。由於兩傢公司皆為矽谷科技公司在自動駕駛汽車產業中的重要代表,因此這場訴訟自然而然也成為瞭整個矽谷關註的焦點。

車雲認為,如果仔細研究分析這起訴訟案件的前後事由,其背後所蘊含的含義,不僅事關Waymo和Uber兩傢公司的利益,對自動駕駛汽車產業中的所有參與方,特別是創業公司,都有重要影響。此外,考慮到美國為英美法系,法院判例對未來類似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此次案件還將會對整個矽谷的創新創業精神有重要影響。

案件回顧

2016年12月13日,Waymo無意中收到瞭一封自己的激光雷達供應商發來的郵件,郵件中附帶瞭一份據稱是Uber激光雷達電路板的機械制圖。Waymo發現這份圖紙與自己高度機密且擁有專利的激光雷達的設計方法非常相似,Waymo認為這份圖紙表明Waymo的商業機密被泄露瞭,且與激光雷達相關的多項專利權被侵犯瞭。

經過一番調查取證之後,Waymo發現離職後加入Uber擔任該公司主管自動駕駛汽車副總裁的前員工安東尼·萊萬多夫斯基(Anthony Levandowski)在離職前一個月內(具體時間為2015年12月11日~12月18日)下載並轉移瞭14000份共9.7G的高度機密且Waymo擁有所有權的文件,其中有2GB與激光雷達相關,包括瞭價值極高的Waymo激光雷達電路板的設計資料,且重裝瞭系統並格式化瞭自己的電腦以試圖掩蓋其行為。

此外,在2016年6月至7月期間,兩名加入Otto的Waymo前員工先後在離職前的幾天甚至幾小時內,在萊萬多夫斯基的基礎上下載瞭額外的被劃為Waymo商業機密的文件,其中包括瞭對外絕對保密的激光雷達供應商名單、制造細節以及包含高度技術性信息的工作聲明,而這些信息都是Waymo花費數月並投入大量資源才得到的結果。

忍無可忍的Waymo終於在2017年2月23日正式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地區舊金山分部起訴Uber Technologies LLC、OttoMotto LLC、Otto Trucking LLC三傢公司。目前,該案(Case 3:17-cv-00939-WHA)已經經過瞭多輪聽證會,主審法官威廉·阿爾蘇普(William Alsup)也對Uber發出瞭初步的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他認為:“(目前的)證據表明,Uber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萊萬多夫斯基擁有超過14000份可能包含Waymo知識產權的機密文件的情況下,依舊聘用瞭他。至少這些文件中的一些信息(如果不是文件本身)已經滲透到瞭Uber自己的激光雷達的研制工作中,並且至少有一些所述信息可能具備商業機密保護的資格”,並要求萊萬多夫斯基在美國當地時間2017年5月31日之前歸還從Waymo那裡帶走的14000份文件。最新的消息是,萊萬多夫斯基在限定期限內拒不執行法庭命令,已於5月30日被Uber開除。

Waymo的訴狀

Waymo聘請的法律團隊來自著名的昆鷹律師事務所(Quinn Emanuel Urquhart Sullivan LLP),在該律所合夥人、Waymo代理律師Charles Verhoeven所起草的近30頁的訴狀中,首先代表Waymo一方表達瞭對Uber利用自己的專利和商業機密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極度不滿:

“Otto和Uber拿走瞭原本屬於Waymo的知識產權,這樣它們就可以避免承擔獨立開發自傢技術的風險、時間和費用。據報道,這一處心積慮的竊取行為最終讓Otto的員工凈賺超過5億美元,並允許Uber有基礎來重啟一個已經停滯的項目,而這一切都以Waymo的利益受損為代價。”此處,“一個已經停滯的項目”是指Uber與卡內基梅隆大學的戰略合作,據路透社2016年3月21日報道,該合作已基本處於停滯狀態;

“為瞭將自動駕駛汽車推廣到大眾市場,Waymo投入瞭數千萬美元研究經費和數萬小時工程用時,前後共花費瞭7年時間,來研制行業中最先進和最具性價比的激光雷達傳感器。與此相反,Uber並不打算研發自己的技術,而是利用Otto從Waymo那裡竊取的信息來縮短研發流程,並號稱是在9個月內研制出瞭可與同類產品相比的激光雷達系統。”從Lewandowski下載Waymo機密文件算起到Otto被Uber收購,期間正好相差9個月左右。

Waymo認為,Uber目前擁有的並據以發展其未來業務的技術是萊萬多夫斯基從自己這兒竊取的,而且竊取行為是處心積慮、蓄謀已久的,即Uber有一個掩護計劃——通過收購殼公司Otto來合法化Uber利用Lewandowski竊取14000份Waymo機密文件的違法行為。但作為訴由的主要有以下3條:

(竊取並)濫用其商業秘密(Trade Secret Misappropriation):此處的“商業機密”是指在Waymo的激光雷達供應商名單、激光雷達設計中實際采用的設計制造細節以及Waymo對多年研發過程中所得到的經驗教訓所做的包含高度技術性信息的工作聲明。上述信息對自動駕駛汽車領域的任何競爭對手都是非常有價值的,一旦被公開並廣泛傳播,將對Waymo的商業利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專利侵權(Patent Infringement):Uber秘密開發的名為“Spider”的激光雷達侵犯瞭為Google所有的兩項美國專利:“激光二極管激光發射系統”(United States Patent No. 9,368,936-Laser Diode Firing System)以及“具有共享的發送/接收路徑的旋轉激光雷達平臺的設備和方法”(United States Patent No. 8,836,922-Devices and Methods for a Rotating LiDAR Platform with a Shared Transmit/Receive Path);

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Uber通過竊取Waymo商業機密及侵犯專利的方式來推進該

公司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技術而不是依靠自身獨立研發的行為觸犯瞭公平競爭原則。

針對以上所訴的違法行為,Waymo提出瞭以下2項訴求,截至到目前,第2條已經部分得到瞭法庭的支持:

經濟賠償:要求對侵犯Waymo專利權進行賠償,並要求Uber就由於Waymo的商業機密而得到的非法收益對Waymo進行補償;

臨時禁令:請求法官發佈臨時禁令,禁止Uber在訴訟期間進行與自動駕駛汽車方面的研發及測試,直至完成最終判決,以避免下述情形的發生:1. Uber繼續濫用那些Waymo擁有所有權的信息;2. 由於Uber濫用Waymo的技術而造成對Waymo商譽的不良影響(例如,在測試時因為技術不過關而發生車禍,由於外界知道Uber的技術是源於Waymo,從而也懷疑後者的技術水平);3. 公眾喪失對“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是安全可靠的”這一保證的信心。

案件主審法官威廉·阿爾蘇普(William Alsup)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案件的主審法官威廉·阿爾蘇普在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方面非常有經驗,之前審理過著名的甲骨文公司訴Google 安卓系統侵犯Java編程語言案。在前兩次聽證會後,阿爾蘇普法官曾經認為Waymo對Uber的指控中推測假設的成分過高,即他認為沒有絕對確鑿的直接證據(No Smoking Gun)表明“在萊萬多夫斯基下載14000份機密文件的行為與Uber利用這些文件中的關鍵信息來幫助自己加速研發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技術之間”有關聯。不過,後來他對Uber態度的180度大轉變表明,應該是Waymo一方向法庭提供瞭有力的證據,隻是目前外界並不知曉個中的細節。

萊萬多夫斯基敢於挑釁Waymo的籌碼

大傢可能會感到奇怪,為什麼萊萬多夫斯基這樣一個乙方員工敢於和作為甲方的雇主Waymo及其背後的母公司Alphabet對著幹呢?他就不怕被原公司告的無法在業界混下去或者賠得傾傢蕩產嗎?

其實,萊萬多夫斯基做出這些行為的背後,是有加州獨特的法律環境以及矽谷獨特的文化傳統作為背書的。他並不是胡來,隻是這次他錯估瞭情勢。

1、立法與司法機構的態度:自食其力重於競業禁止!

在美國,各個科技公司的員工入職時都需要與公司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以免員工拿瞭公司的研究成果來謀取私利(例如,自己出去辦公司或者接私活),或者自己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這類規定在美國東部的新澤西州(AT T所在地)及紐約州(IBM所在地)等地區執行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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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之相反,矽谷地區對待“跳槽到競爭對手”或“從公司出來創業”這種“叛逆行為”的處理方式則完全不同。在加州,雖然法律上也存在與“競業禁止”相關的規定,但是實際上卻很難執行,因為在加州還有一項與之有沖突的規定,“當一個人必須使用某一項技能才能生存時,就必須允許他使用”。如果最終對簿公堂,叛逆的個人往往會獲得陪審團和法官的支持,而敗訴的往往反而是公司。雖然截至到目前,競業禁止協議在加州的限制作用很小,但是員工在跳槽時還是需要遵守幾個註意事項,以免惹上官司:

首先,在面試以及去新雇主那裡工作時,跳槽者不能明確講述自己過去所做工作的細節(例如屬於商業機密的部分),除非原雇主公開披露瞭這些細節,當然他在今後的工作中可以使用先前掌握的任何技巧。

其次,跳槽者在新雇主那裡不應該繼續使用原公司的程序、數據、設計圖紙等知識產權,更不應該在離職時悄悄拷走自己寫的程序和文檔。但如果這個員工到瞭新公司是把過去的方法重新實現瞭一遍(比如重新寫程序或者重新設計半導體芯片),那就沒有人管得著瞭。例如,據吳軍博士在其所著的《矽谷之謎》中提到,2004年Google聘用瞭南加州大學ISI實驗室的研究員弗朗茲-奧科(FranzOch),讓他負責Google的機器翻譯項目。奧科把自己在南加州大學寫的程序用Google的風格重新寫瞭一遍,這些重寫的代碼就成瞭Google合法的知識產權。

在法官5月11日作出明確的判斷之前,此案的爭議點恰恰在這兩條註意事項上:在Waymo沒有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細節的前提下,萊萬多夫斯基究竟有沒有將屬於商業機密的文件轉交給Uber一方以加速後者的研發進度?萊萬多夫斯基是直接拷貝Waymo的程序、數據、設計圖紙,還是用自己的聰明才智花大量時間將自己原來在Waymo的工作又重新在Uber實現瞭一遍?目前來看,兩個答案都是負面的。但即便是退一萬步,離職前帶走14000份機密文件的行為本身實實在在是違反瞭一切現有法律法規的!

2、行政與司法機構以及資本的態度:鼓勵人才流動

為瞭鼓勵員工的叛逆行為,以促進整個地區的技術進步,加州政府甚至禁止公司之間私下裡達成相互不挖角的君子協議。2011年,加州政府狀告蘋果、Google、Adobe和英特爾4傢公司,因為發現它們之間很少主動去挖對方的員工。加州政府的理由是,這4傢公司互不挖角,影響到瞭員工換工作的自由以及隨之而來的升職加薪的機會。但蘋果和Google等公司給員工的薪酬和期權都高得驚人是人盡皆知的事實,絕不存在待遇低的問題,此訴訟的根本原因是加州政府希望這些大公司能釋放人才。

經過3年的訴訟,加州地方法庭判蘋果等4傢公司敗訴,並且要求它們賠償3.24億美元的罰金。這4傢公司不服,到法庭上訴,但是上訴法庭覺得前面的判決中的罰款判的太少瞭,於是將罰金增加到瞭4.15億美元。加州政府的做法,向各個公司表明瞭施加公權力的態度,使得它們不敢把人才限制在公司之內,阻撓他們跳槽或出去創業。

李開復對加州政府訴4大公司事件所發的微博

判決出來後,曾為Google中國區大中華區總裁的李開復博士還特地為此發瞭一條微博,贊揚矽谷開放包容的精神。但是其微博中括號部分的補充內容同樣非常重要,即跳槽或創業之後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如山寨原雇主產品後與其打價格戰這種並不能帶來技術進步的叛逆,不在被寬容之列。事實上,如果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被證實瞭,美國法律對此的處罰不是簡單的損失性賠償,而是懲罰性賠償,後者大約為前者的3倍甚至更多。

在鼓勵叛逆上,除瞭公權力的態度,資本的態度也不容忽視。矽谷的風險投資傢們的信條就是不斷地從現有的公司中孕育出新的公司,因此他們暗地裡甚至公開地都在支持著種種叛逆行為,勸說工程師們跳槽(到自己投資的小公司)或自己創業,給其提供融資渠道並幫助其組建團隊(包括挖大公司的墻角)。在他們看來,拆掉一座舊房子,用裡面好的磚石搭建新房子,要比慢慢改造一座舊房子效率高得多。

矽谷對叛逆如此寬容的原因在於,隻有這樣才能在現有公司基礎上孕育出更加優秀的公司,如同生物演化過程中的“累積進化”現象,好的性狀被在下一代中得到傳承延續,從而演化出更適應環境的個體。如果每個人辦一傢新公司都跑到車庫裡從零做起,而創始團隊的資源又不足,後進入市場的小公司其實很難取代先前的公司。而大公司本身又有諸多問題,遲早會喪失競爭力,那青黃不接的情形便難以避免,矽谷地區的在全球的競爭力將難以保持。

但如果能在現有公司基礎上再進一步,那新公司很有可能依靠更好的技術、更高的研發效率後來居上,而矽谷的競爭力是在不斷變強的。如此,雖然犧牲瞭大公司的局部利益,換來的是矽谷不斷湧現有全球競爭力的創業公司的全局利益。例如,從肖克利半導體公司誕生出的仙童公司,從仙童公司中誕生出來的英特爾公司和AMD公司,從思科公司中誕生出來的網絡安全公司Juniper和高端路由器公司AristaNetwork,從防火墻公司Netscreen中誕生出來的Palo Alto Networks,等等。

回到Waymo訴Uber的案件上來,如果萊萬多夫斯基創業後作出的產品比Waymo現有的產品質量性能更好,他的叛逆行為或許還是會受到矽谷和陪審團的寬容相待。但目前為止,Uber自動駕駛車的表現,並不比Waymo的好:Waymo自動駕駛汽車的每1000英裡脫離次數為0.2,而據媒體拿到的Uber在亞利桑那州的測試數據,Uber的該項指標是每1000英裡脫離1000次以上。

3、經濟上的考慮:專利官司即便勝訴也並不會帶來好結果

20世紀90年代,思科為瞭解決“一方面公司內部員工不願意為公司盡全力工作,另一方面公司又要花錢到外面買技術”的矛盾,思科幹脆允許員工在公司內自己創辦小公司,這些人還在公司裡上班,使用公司的各種資源,但是思科的身份卻由雇主變成瞭投資人。如果那些小公司死掉瞭,公司就當是一個項目做砸瞭;如果成功瞭,思科就有機會把它們買回來,從而鞏固思科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

如今在矽谷,公司的高管運用公司本身的風險投資基金,為自己的員工辦公司提供資金已頗為尋常,因為這樣可以用較少的資金保證這些公司將來不會投入主要競爭對手的懷抱。

2004年,思科公司的幾位高管直接拿瞭思科的一個項目辦起來AristaNetworks公司,並且在2014年成功上市瞭,後來思科公司狀告Arista侵權,這起訴訟直到現在依舊沒有結案,但按以往的經驗看,通常會以Arista提供一定的補償告終。例如,在這場官司之前,Juniper也曾經訴Palo Alto Networks使用它的技術辦公司,最終法庭裁決的結果是,讓後者支付前者1.75億美元的技術轉讓費,這筆錢看似不少,其實隻是相當於後者當時市值的1%左右。相比之下,Juniper的收獲可能還不如當初直接投資Palo Alto Networks來的合算。

也就是說,在矽谷,對叛逆的寬容,未嘗不能夠給公司帶來長久的利益。相反,對叛逆的不寬容,也未嘗就對公司有利。正因為Waymo知道專利官司打到最後,原告獲得的賠償與受到的損失相比,往往是杯水車薪,所以在訴求中特別額外添加瞭發佈“臨時禁令”這一條,因為專利官司曠日持久(典型的例子便是前文提到的思科與Arista的官司,打瞭3年多還未結案),如果法官禁止被告在訴訟期間進行相關的研究,那麼防止被告繼續侵犯專利的目標便實現瞭,而且被告自己的獨立研發項目也不得不受牽連而停滯。結果便是,在此期間其它競爭對手會在自動駕駛汽車技術領域將Uber遠遠甩在後面,這意味著對整個Uber公司的未來判瞭死緩。所以總體而言,發佈“臨時禁令”這種方法對作為本案被告的Uber的懲罰效果更佳!

Waymo決定起訴的原因

2011年4月,Google創始人拉裡·佩奇(LarryPage)接替執掌瞭Google近10年的埃裡克·施密特(EricSchmidt)擔任CEO,開啟瞭Google的新篇章。佩奇上任後遇到的另一個大麻煩是與蘋果和微軟在智能手機上的官司。

2007年11月5日,Google成立瞭安卓聯盟,聯合瞭4傢最重要的處理器廠商(高通、博通、美滿電子以及德州儀器)、世界上最主要的手機廠傢(三星、摩托羅拉、HTC、索愛等)以及許許多多的移動運營商(如AT T、Verizon、中國移動、中國聯通、沃達豐、德國電信等),相比於統治PC時代自然形成的WinTel體系,Google是有意識地構建統治智能手機時代的Android-ARM體系,且為瞭加速進程,將Android操作系統免費開放,自己則仍舊依靠自己強大廣告系統以及GooglePlay商店中收費應用與音樂的分成來實現盈利。

Google三巨頭:拉裡·佩奇、埃裡克·施密特與謝爾蓋·佈林(Sergey Brin)

但是,PC時代的雙雄微軟與蘋果也不是善茬,該來的還是會來,當使用Android操作系統的智能手機在全球以勢不可擋的氣勢搶奪市場的時候,蘋果和微軟挑起瞭和安卓聯盟的手機專利戰爭。2011年,微軟和蘋果(聯合其他一些公司)以45億美元的高價收購瞭宣佈破產的加拿大北電公司的移動通信專利,試圖通過打專利侵權官司阻擋Google和安卓聯盟的其它公司進入智能手機市場。微軟的態度是:“你做可以,但是要向我交專利費”(後來,微軟每年可以從三星、HTC等智能手機廠商那裡收取至少10億美元的專利費,而自己公司的手機部門則毫無起色),而蘋果則幹脆想通過非市場競爭手段(即法律手段)把安卓聯盟除之而後快。

Google當然不會坐以待斃,為瞭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場專利糾紛,作為CEO的佩奇想到瞭一個相當詭異的招數,即以120億美元收購摩托羅拉(但考慮到摩托羅拉尚有30億美元現金,真實的價格為90億美元),並在2011年8月達成瞭收購協議,經過各國政府馬拉松式的反壟斷審查,終於得到各方面的批準,最終於2012年完成收購。作為最早的移動通信廠商,摩托羅拉擁有該行業最多而且有用的專利。如果Google獲得這些專利,它就完全可以反制微軟和蘋果。後來,借助這些專利,安卓聯盟的廠商開始在法庭上反擊蘋果瞭,並在一些國傢贏得瞭官司。

等到瞭2014年,在擁有瞭足夠多的移動通信專利並且對整個手機行業有瞭足夠的瞭解之後,Google將摩托羅拉再次出售給中國的聯想公司,賣價隻剩下29億美元,這裡面的差價,除瞭當初從摩托羅拉獲得的現金、已經出售的資產和稅務優惠之外,主要反映在Google拿走的7000多項重要專利上。由此,蘋果想制止Google進入手機操作系統市場的企圖,最終也沒有達成。

在智能手機領域吃瞭專利方面的虧的Google,在進入市場規模更大的自動駕駛汽車領域時,便吸取瞭過往的教訓,吃一塹長一智,提前修築瞭又長又高又厚的專利長城,以保障在進行市場擴張時不會被競爭對手揪住專利侵權的小辮子,受制於人。

科技公司與傳統車企在汽車產業的專利佈局

如圖所示,據咨詢公司Oliver Wyman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的研究顯示:

2012年至2016年期間,由12傢領先汽車制造商和全球科技公司提交的在出行領域的專利有近5000件。

其中,有近3800件屬於6傢汽車廠商(奧迪、戴姆勒、通用、大眾、寶馬和特斯拉),主要涉及新能源技術,包括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燃料電池和可替代燃料。值得一提的是,在該領域,以Google為首的科技公司隻擁有7項專利。

但是,在剩下的1200件與網聯與自動駕駛汽車領域相關的專利中,有1/3屬於以Google為首的科技公司。事實上,Google在該領域擁有221項專利,幾乎與奧迪公司在新能源領域擁有的專利數(223項)相等,超過瞭寶馬(198項)、戴姆勒(159項)、必買推薦通用(141項)和大眾(75項)。

此外,科技公司蘋果、Facebook、微軟、Amazon和Uber在CAV領域亦有專利佈局。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Google申請CAV專利的目的是防禦性的,即不會申請那些將來可能有用但自己未必使用的專利並專門用來告別人侵權,隻是為瞭保證自己在進入CAV領域時不被競爭對手以專利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這符合Google一貫的“不作惡”的企業精神,而且業務尚在快速發展期的Google沒必要像IBM與微軟那樣通過專利戰爭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除瞭這次主動告Uber竊取商業機密及專利侵權之外,Google從來沒有在專利官司中主動充當原告。現在擔任Alphabet董事長的埃裡克·施密特曾在公開場合表示:“專利大戰隻有死路一條,專利訴訟並不利於創新。”

Google為何反擊?

那麼,為什麼這次Google的表現會如此反常呢?主要有以下3方面原因,分別來自產業規律、資本市場以及法律的限制。

1、產業基本規律:諾維格定律的宿命

Google研究院前院長、美國計算機協會資深會士、人工智能專傢彼得·諾維格(PeterNorvig)博士認為,“當一傢公司的市場占有率超過50%之後,就無法再實現業績翻番瞭。”這句人人都懂的大白話卻道出瞭許多跨國公司興衰的根源,特別是在IT產業。由於比特世界的特性決定瞭IT產業的邊際成本相比於傳統的原子世界的企業(如汽車企業和能源企業)要大得多,導致在開拓市場時,前者比後者遇到的阻力會小非常多,最終的結果便是Google、Amazon、Facebook這樣的IT公司隻花瞭10多年時間便達到瞭傳統的能源公司需要花100多年才能達到的市值規模。

諾維格定律決定瞭在一個市場占有主導地位的公司必須不斷開拓新的財源,如找到和原有市場規模相等甚至是更大的新市場,才能持續超越華爾街的預期,做到長盛不衰。100多年前設立的道瓊斯工業指數(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DJIA)成分股中的公司,隻有通用電氣一傢公司尚還健在。而標普500指數(S P 500 Index)中公司,其平均壽命隻有38年,其中一大半是IT革命之後湧現出來的新公司。

Alphabet傘型架構的各子公司 (目前Self Driving Car Project已變成瞭獨立的子公司Waymo)

Google今天還如日中天,它去年的利潤大約抵得過中國的BAT以及美國的Amazon、eBay和雅虎的總和,但這並不能保證今後不會重蹈那些曾經輝煌一時但今天已經消失的企業的覆轍。佩奇在重新擔任Google的CEO之後,就意識到瞭諾維格定律所將帶來的宿命——Google的廣告業務遲早會受制於全球GDP的規模,唯一的出路隻有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資金,盡快發展新的業務,來打破這個宿命。

據吳軍博士在得到APP的專欄中提到,佩奇在一次內部會議上講,企業和生物一樣,從小到大,慢慢老化再到衰亡,難以避免。據他瞭解,全世界隻有一種生物可以不死,就是一種海蜇,這種海蜇在正常情況下和其他生物沒有什麼不同,都會生老病死,但是如果刻意用針去刺激它,它會長出新的細胞,然後當母體死亡時,新的細胞會發育成完整的海蜇。佩奇希望Google能不斷創造新的產品部門,並保持這些部門相對的獨立性,這些小的部門就如同那隻海蜇新發育出來的細胞,它們最終能夠不依賴於母體生存長大,將來能成為一個個新的Google。

佩奇將已經成熟的業務交給桑達爾·皮柴(Sundar Pichai),自己則親自負責這些最需要支持、最需要資源的新業務,憑借他個人崇高的威望,避免Alphabet旗下的子公司像當年IBM的PC部門或微軟的在線業務部門那樣,最終在市場上缺乏競爭力。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擺脫大公司的宿命。因此,他會利用公司現有的財力資源和智力資源,不斷嘗試開拓新領域。

目前,摩根士丹利給Alphabet旗下自動駕駛汽車子公司Waymo的估值達到瞭700億美元,相當於Alphabet市值的10%左右,也不枉佩奇的一片苦心。這片勝利的果實,佩奇肯定是要捍衛的,所以Waymo起訴Uber也在情理之中,進軍自動駕駛汽車產業是關乎Alphabet能否擺脫諾維格定律宿命的重要一步!

2、資本市場的本性:貪婪的華爾街

華爾街會為每個科技公司定下營業額和盈利的預期,如果一傢科技公司能夠在連續多個季度裡超出盈利預期,華爾街就會拼命提升該公司的股價,最著名的例子是,思科公司前CEO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每次都將思科季度財報的每股盈利調整到比華爾街的預期高1美分,結果便是思科的股價連續10年上漲。由於科技公司員工的期權占員工收入的比例非常大,因此一傢科技公司的股價能否穩定增長決定瞭該公司員工的收入和工作士氣的高低。在2000年互聯網泡沫時代,新興的雅虎公司之所以能夠阻擊微軟等IT巨人的進攻,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華爾街幫它維持瞭高股價。

Alphabet在公佈2017年第一季度財報後股價的盤前表現

蘋果公司在公佈2017年第一季度財報後股價的盤後表現

反之,當一傢公司盈利不及預期時,就可能被華爾街狠狠地打壓。如上圖所示,Alphabet在2017年一季度實現凈利54.3億美元,同比增長29%,遠超華爾街預期,股價在第二天盤前大漲4%,市值站穩6000億美元;而蘋果公司一季度財報中營收為529億美元,不及華爾街530.2億美元的預期,因此股價盤後跌瞭近2%。

本來,在股價上打壓那些經營不善,或者把投資人的錢變相收入囊中的上市公司是應有的懲戒行為。但是,華爾街常常過度利用這種手段,以謀取私利。因此,達到華爾街的預期,成瞭大多數上市公司唯一的目標。這樣一來,大多數科技公司不得不制定很多短期目標以滿足近期的盈利,這樣很可能會影響它們的長期發展。

超省錢

為瞭不斷達到華爾街的盈利預期,幾乎所有市場占有率超過一半的跨國公司都不得不努力尋找新的增長點,這實際上也是當年客戶端軟件業務做的相當好的微軟公司一定要進入互聯網市場的根本原因。在尋找新的增長點時,很多跨國公司不可避免地盲目擴張,最後因為投資和消耗太大而轉盛為衰,例如當年風頭蓋過Google的雅虎公司。

3、法律的約束:反壟斷法的達摩利斯劍

據新華社莫斯科5月11日消息,俄羅斯聯邦反壟斷局11日宣佈,美國Google公司9日向反壟斷局繳納瞭4.38億盧佈(約合767萬美元)的行政罰款,歷時逾兩年的Google公司在俄不正當競爭案告一段落。

這隻是Google在全世界范圍內遭遇的反壟斷訴訟中的一起,歐盟對Google的反壟斷訴訟從2009年開始持續瞭7年。據路透社6月2日消息,兩名熟知內情人士透露,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計劃在8月對Alphabet旗下Google子公司處以天價罰款,理由是Google濫用其在在線廣告市場的地位、破壞競爭以及利用其Android操作系統的絕對統治地位推廣旗下服務,其所面臨的罰款最高可達公司全球營業額的10%,即90億美元左右。

而美國司法部過往對同屬IT行業的微軟公司以及IBM公司的訴訟便是Google的前車之鑒,AT T甚至因為反壟斷訴訟最後被強制拆分成瞭7傢小公司。

佩奇擔任CEO之後將Google業務拆分的考慮之一是正是為瞭防范美國和世界各國政府對它的反壟斷訴訟。隨著Google把搜索和在線廣告變成互聯網上最重要的業務,並且隨著Google占有的市場份額遠遠超過競爭對手的總和,美國政府對它的反壟斷訴訟將會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即便最後Google有可能像微軟或者IBM那樣艱難地贏得官司,避免最終被拆分的厄運,但在市場上擴張時也會有所顧忌,畏首畏尾施展不開,平白失去很多機會。

既然一些事情不能夠避免,不如早做打算,將Google變成通用電氣那樣的傘型控股公司Alphabet也是為瞭防范將來可能的反壟斷訴訟。如果運氣好,Google能夠避免被美國政府拆分,而它的新業務能夠長大成為一個又一個Google,那麼新的Alphabet公司未來或許能成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公司。如果運氣不好,Google被美國政府拆分,那麼它的新業務在這之前有足夠的時間成長,將來即使獨立,也能成為行業的領頭羊,這些公司也必將會傳承Google賴以成功的做事方法和精神財富。

就本案件而言,通過Waymo所能觸及的汽車產業、個人出行產業和交通運輸產業三大產業,每一個的市場規模都超過萬億美元,佩奇必然是不可能輕易就放過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Waymo對Uber的訴訟事關Alphabet未來能否薪盡火傳!

小結:此次訴訟對各方的影響

Uber目前是全球估值最高(680億美元)的未上市創業公司,而消滅駕駛員對Uber的盈利前景是生死存亡的關系。如果此次訴訟敗訴瞭,Uber將無法追上比自己更早研發自動駕駛技術的競爭對手,自己將失去高估值,甚至無法上市,投資人將無法順利退出,結局不堪設想。

因此,難怪Uber CEO特蘭維斯·卡尼蘭克(Travis Kalanick)經常說,發展自動駕駛技術對於優步是“關乎存亡”的大事,如果有競爭對手設法搶先推出無人駕駛服務,它就能輕而易舉地復制優步的核心業務(接送乘客),而且不需要支付Uber最大的一塊成本(即付給司機的費用),那麼Uber將失去一切。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此次訴訟對Uber以後招攬自動駕駛汽車專業人才將產生負面影響。一方面是Uber自己的做事方式,在自己的核心員工面臨嚴重指控時,非但不表示愛護,反而推他出去背鍋,如此無情無義的做法實在有些令人齒冷膽寒。另一方面,被挖員工的原公司會不自覺地啟動相關調查,以防止本公司的技術被Uber這樣的競爭對手免費利用,從而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事實上這已經發生瞭,據彭博社5月31日報道,Waymo與Tesla已經對那些未來想出去創業或者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的員工發出瞭警告,不要再試圖無視競業禁止協議而侵犯原公司的商業機密和專利,不然公司不會熟視無睹聽之任之。

而這種做法在過往是不可想象的,這違背瞭矽谷寬容“叛逆行為”的傳統!但是話說回來,自從通用汽車在2016年3月以10億美元收購CruiseAutomation之後,Waymo和Tesla便開始流失核心員工。在2017年2月福特汽車以10億美元ArgoAI之後,事態更是變得失控,如果不強力彈壓,競爭對手將變得越來越難對付!

此外,對Waymo的母公司Alphabet而言,也需要在搜索廣告之外,尋找到新的業績增長點,以不斷滿足華爾街的預期,並在被反壟斷法拆分的宿命到來之前提前做好準備,而Waymo所在的自動駕駛汽車產業就是拯救Alphabet的諾亞方舟之一。2017年4月底,Waymo已經在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試運營免費無人駕駛汽車出行服務,意圖很明顯:要憑借自身十幾年的技術儲備,比Uber更早地實現自動駕駛汽車進行運輸服務。

對整個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參與方而言,從好的方面看,矽谷的明星公司非常看好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可行性及其未來的市場潛力。不同於2013年結束的蘋果與三星之間的專利侵權訴訟案,此次Waymo與Uber是在為一項目前為止還沒有進行過大規模商業化嘗試的技術而大打專利官司。此外,Google還從沒有因為專利而去主動起訴一傢公司,通常是被起訴的對象。這些都從側面說明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光明前景。

從壞的方面看,創業公司的處境有可能會變得更加艱難,從而進一步減緩自動駕駛汽車技術的進步。由於自動駕駛汽車在技術上還未成熟,目前IT公司、傳統車企、創業公司的精力都放在關鍵技術攻關和技術驗證上。一旦這種默契被打破,掀起專利大戰,則創業公司的生存環境就很會瞬間變得非常惡劣。以大公司的專利矩陣,告小公司專利侵權,基本上一告一個準。而這將會影響自動駕駛汽車領域的創新創業熱情,因為歷史上很多關鍵的技術都是由小型創業公司來完成的。

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前景非常美好,由此而引起各種紛爭,或許是難以避免的吧。車雲認為,不論此次訴訟最終的判決情況如何,對整個行業來說,訴訟本身打破瞭原有的博弈均衡,會使各參與方將註意力從技術與商業化上轉移到法律訴訟這類非市場行為上,帶來的整體影響或將是弊大於利。






cowhello



2017-06-12

官司還是會繼續鬧下去,除非uber公司真想和解,目前關鍵技術還沒有實質性的飛躍,也就是無人駕駛的技術無法真正的實現大規模商用前,那麼說什麼專利盜竊都是屁話,畢竟是沒有利益產生的專利,而且說損失也沒有可以比較的數據,單純的比較研發進度等數據很難進行判罰,猜測法官也很糾結才是。對於谷歌而言,就像文章說的絆住竟爭對手的腳,要比罰款來的更有利,隻要甩開瞭對手,不要罰金又如何。但uber也不是小公司,打官司陪你耗得起,而且還把“告密人”開瞭,盡量從官司裡脫離出來,然後追趕你的研發才是正理。。所以這官司肯定沒完沒瞭,不過最新的新聞是uber要把其創始人兼CEO給開來,而未來要是換成職業的經理人的話,推測官司也許會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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